物品儲存細則
- 1)客戶需確保所有存放於本公司儲存設施內的物品是屬於客戶財產;或物品擁有人允許並授權客戶使用本公司的服務。
- 2)客戶不可儲存任何生物、易腐 / 易燃物件、危險品、違禁品、贓物、貴重或易碎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 > 動物或任何其他生物;
- > 任何易變壞之貨品(例如:食物、飲料);
- > 易碎物件;
- > 貴重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貨幣、珠寶、古董、工藝品、或其他高價值之物品;
- > 違法物品及不道德之非法物品;
- > 有毒廢料、腐蝕性、石棉及其他危險物品;
- > 化學品、壓縮氣體、輻射品或生物劑;
- > 易燃物品或受法律管制之有害及危險物品;
- > 槍械、武器;
- > 油漆、氣油、石油、火藥、硝酸鉀、煤油、燃料油及洗滌溶劑等可引致爆炸或可燃燒之物品及液體;
- > 可發出異味或怪聲⽽影響倉內環境之物品及物料;
- > 任何本公司認為會危害人身安全或環境安全之物品;
- > 受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所管制之物品。
- > 以上項目只是引用部分例子,如要查看詳細危險品成份,請瀏覽政府 / 消防署網頁。
- 如客戶存放任何列明在上述第二項的物品而導致本公司有任何損失或申索,客戶須向本公司作出賠償或彌補。
- 3)本公司不建議客戶存放任何含有個人資料的文件。
- 4)如儲存物品基於本公司的失誤而導致有任何損失、損毀或遺失,經商議或有關政府部門裁判後,本公司最高只會賠償至該物品在該合約期內所付的儲存費用,不會負責任何因此損失、損毀或遺失所引致的任何其他責任或賠償,客戶須自行承擔相關風險。